韩国蚕业生产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页(178字)

韩国《蚕业法》规定:(1)生产生丝、玉丝或绢纺纱类者,必须取得许可。(2)由国立蚕种场生产的原原蚕种,无偿提供给原蚕种生产者;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在蚕种供求上必要时,可对蚕种生产业者指示其拟生产的蚕种的种类和数量,或限制其蚕种的转让与销售。(3)未取得许可而生产生丝、玉丝或绢纺纱类者,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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