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影响评估说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8页(622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7·17条规定,非主管机关起草的环境影响说明应提交给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关注说明,并应向提交人送达收执加以确认,同时注明上述收执的日期。第7·20条规定,主管机关应立即向委员会和顾问转递环境影响说明的复印文本,按照第7·17条的规定注明日期。主管机关应刊登环境影响的说明。刊登事宜应至少采用以下形式:(1)在一家或多家日报或非日报的报纸上刊登,也可在地方的免费报纸上刊登;(2)按照第7·22条的规定保存说明,以备公众监督查阅;(3)在本部部长,或一个、多个部长,或省行政管理委员会是主管机关时,在《荷兰政府公告报》上刊登;(4)如果该活动可能对另一个国家的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则要在另一国家出版物上刊登公告。第7·21条规定,依照第7·20条第3款的规定,主管机关的说明应至少包括:(1)有关活动与环境影响说明的联系;(2)环境影响说明的复印文本供公众监督查阅的保存地点和开放时间;(3)可让任何人士对环境影响说明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间和机构;(4)按照第7·23条第5款的规定,任何提交意见的人士可以请求有关其个人的特别内容不必公开。第7·23条规定,在主管机关为便于公众查阅存放的环境影响说明而制定的最短期限为4周的时间内,任何人都可以就影响环境说明提出书面意见。第7·24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环境影响说明的公众听证会上发表意见,听证会举办的地点和时间应由主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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