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影响内容说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8页(505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7·9条规定,在有人就承办有关活动提出请求的事例里,其准备工作中必须起草环境影响的说明,不考虑该请求是否是按照有关法令规定提出的,起草环境影响的说明应是上述人士的责任。第1款不包括主管机关应起草的环境影响说明事例。第7·10条规定,环境影响的说明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记述被提议活动的目的;(2)记述被提议活动的动作方式及经过周到考虑的选择方案;(3)简要说明在准备工作中正准备起草的环境影响说明的决定,回顾政府机构就被提议的活动和解释方案作出过的决定;(4)记述目前打算举办活动或实施选择方案的环境状况,及如果既不举办上述活动,也不实施选择任何方案,上述环境情况发展的预想结果;(5)记述举办活动或实施选择方案将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介绍对上述影响的论证和记述的方法;(6)对比第4项中记述的和提议的活动举办后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两种环境下的发展结果,记述每种选择方案对环境的影响;(7)由于缺少必要的信息,对第4项、第5项需作篇幅较长的论述;(8)为便于公众评价环境影响的说明和提议活动或选择方案对环境的影响,提供有关科学常识的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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