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解放区林业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3页(651字)

1948年8月11日,中共东北中央局发布《关于统一加强林业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1)必须进一步统一林业的管理与经营,实行林业器材设备国有,干部、人员等均须全部由国家统一管理。要在东北林业局统一计划下,有计划地发展林场,扩大生产。(2)必须由省抽调一批新老干部,健全林业经营机构。各省林务局为各省政府部门,受省政府领导。统一掌管该省林业管理与经营,凡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的有关林业管理经营的方针政策与生产计划,各省政府应指导林务局切实执行。(3)根据木材的需要和生产能力,由各省政府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的生产任务分别制定各种木材生产计划。在木材供给分配上,首先保证对支援战争有直接关系的国营工矿及交通建设的急需,同时照顾地方建设事业的必需。无论国家用材与地方用材,均须有全年的计划与预算,由东北林务局统一筹划与合理分配。经上级批准的地方政府公用木材亦按供给国营企业木材同等价格售给。(4)林业生产应由国家有计划地投资经营,保证林业生产有一定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扩大林木采伐与制材生产能力,实行林业经营的企业化与成本核算,规定一定的利润,以保证其继续生产与扩大再生产。(5)必须动员与组织群众保护森林与培育林区,严格执行本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的森林暂行管理条例。(6)林业统一经营后,各省林务局负担的地方财政任务应即取消。但在东北财政经济尚未全部统一之前,该省由林务局负担的地方财政收支,由东北行政委员会所属财经委员会根据各省不同情况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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