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3页(795字)
1949年6月14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共7章23条。主要规定:(1)保安林。凡有防风、防沙、防旱及有关军事、航空、渔业、卫生、游憩、风景的必要的,均得编为保安林。已编为保安林的森林,本会认为无作保安林的必要时,可解除其一部或全部。凡编入保安林的森林,非经东北行政委员会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采伐林木,开垦荒地,挖根剥皮,采薪,烧炭及采取其副产品。保安林编入及解除,应按本条例规定提出申请及批准。(2)保护。林务管理局认为对造林护林有必要时,可限定期间、地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及采取树根、树种、树皮等副产。森林内绝对禁止引火,如必须引火时,须先取得当地林务机关及政府的同意,并事先设置防火线,以免蔓延。国有林的经营管理,由林务机关根据育林计划进行。为防止滥伐及盗伐,各地车站接收托运木材时,没有省以上林务机关的证明者,各车站不得接受托运。为保证森林的安全及利益,林务机关可设立护林武装进行森林巡逻。(3)林区政府。林区政府应与当地林务机关取得密切关系,严格执行本条例,负责进行护林育林工作。为使林务工作成为行政工作之一部门,各省林务分局、县局的主要负责人,可参加当地县、区政府的行政会议,并可随时报告森林情况,要求当地政府予以必要处理。林区政府可协助林务机关有计划的进行本条例规定的工作。(4)林区居民、林区群众均有保护森林、消灭天灾、虫灾的义务。林区农会、民兵均有保护森林的任务。必要时可组织护林委员会及护林小组。林区群众所需用材时,可将所需种类、数量、树种等申报当地林务机关,经核准并指定地区范围采伐,采伐林木只限自用,不得贩卖。林区居民经林务机关的许可,并指定地区可采取薪材及木耳、枯枝等副产品。(5)奖惩。凡保护森林有卓着成绩者可予奖励。凡引火烧山、滥伐林木、偷盗木材的,除依惩办外,并需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