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亚新几内亚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5页(475字)

巴布亚新几内亚1975年8月15日制定《独立国宪法》宪法在序言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作出规定:(1)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目标之一是自然资源和环境应当受到保护,用于全体公民的集体福利,并且为子孙后代着想,使其不断得到丰富。(2)为了我国的发展并受子孙后代的委托,合理使用陆地内或海底内、陆地上或海底上,海洋中以及大气中的自然资源和环境。(3)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改善环境及其宗教的风景的古迹的质量。(4)采取必要的措施,充分保护我国的珍贵鸟类、动物、类、昆虫、植物和树木。巴布亚新几内亚于1985年制定《环境规划法》。该法规定环境规划要作为经济发展项目计划的一部分来执行,要求所有的项目能详细说明其生态和社会的含意,并给予评价,提出必须加强管理和保护的措施。国家还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法》、《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法》和《国家公园法》等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巴布亚新几内亚加强自然环境保护的机构建设,其国家环境和自然保护部门已提高到一个部级的水平,树立国家环境保护领导机关依法行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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