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无主土地招标退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4页(230字)

澳门1991年《空地用公开招标方式批给章程》第14条规定:(1)办妥地段决定性投承后,未投得的来投人可要求发还缴存的押票银行保证,委员会主席应在以后的10天内办妥该事件所需的手续。(2)倘来投人未有参加招标或其暗票不被接受时,亦有权领回存款或取销保证,办妥该项手续的10天期系由公开招标之日起计算。(3)投承人虽已被临时性批给而不获总局核准时,亦有同样的权利,上两款所指期限系由当局不予批给的批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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