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2页(306字)
作者或其他着作权所有者自己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将作品以摄制电影、电视、录像的方式传播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规定,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是种复杂的创作活动。而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又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此外,着作权法规定,作者一旦与制作人签订合同,同意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在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摄制完成后,对该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作者只有署名的权利,其他权利则归电影制片人所有。但是,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作品,如电影剧本、音乐等,仍享有独立的着作权。参见“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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