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0页(428字)

又称附带义务。以对方接受附属义务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而该种附属义务,就其性质而言或根据商业习惯,都与该项合同的标的无关。附属义务是欧洲共同体罗条约第86条特别禁止的滥用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就是非常规的商业折扣或优惠条件。在商业经济生活中,卖方给买方的折扣通常根据买方购买的数量而定,以数量为基础的折扣一般是合法的、常规的商业惯例。可是拥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为了将客户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销售网中,常常采用“效忠性”折扣方式。这些客户可以获得延期付款、不以数量为基础的折扣等优惠条件,但以他们承担不购竞争者产品的义务为条件,倘若违反这种附属义务,将受到种种不公平的待遇。附属义务的做法使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的竞争者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又使其客户无法自由选购商品,一旦优势地位企业击败竞争对手后大幅度提价或取消以前所给予的优惠,这些客户将陷于困境。所以,附属义务是一种本身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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