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1页(563字)

位于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合同,由出租人提供设备供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有偿使用的一种经济活动。其主要内容是:(1)出租人用自有或借贷资金向制造厂商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供承租人有偿使用。(2)出租人对设备具有所有权并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3)承租人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4)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对所租赁的设备作出退租、续租、作价购买等选择,也可以按合同取得该设备。国际租赁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它将国际资金融通和国际贸易相结合,是一种融国际信贷和贸易于一体的新型交易方式。出租人筹集资金购买设备供承租人使用,既为银行资本找到了投资场所,也为制造商的机器设备开拓了市场;承租人则只需支付一定租金就可以获得先进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还可以解决购买先进设备需要一次支付大量资金的困难。(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租赁转移的是该设备的使用权,设备的所有权仍属出租人。(3)它是一种新型的三边关系的交易。出租方是筹资、出资购买设备的一方;承租方是获得资金融通、使用设备并支付租金的一方;供货方是制造厂商为第三方。三边交易关系中,位于不同国家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要签订一份国际租赁合同,出租方与供货厂商之间要签订另一份国际设备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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