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2页(243字)

地方人民政府向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征收的用于开发荒地、荒山、围垦滩涂、复垦废菜地等的基金。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5月27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占用农村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村民建房等,须缴纳土地垦复基金。土地垦复基金一律按批准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每亩5000元。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占用菜地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则不再缴纳土地垦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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