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2页(509字)

国家对建设单位占用耕地所设的一个税种。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以纳税人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其适用税额的确定以县为单位,按地区及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测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现行税额规定人均耕地在1亩(含1亩)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计征;人均耕地在1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计征;人均耕地在2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计征;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计征。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有: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对于所有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征范围的,应从用途改变时起补缴耕地占用税。对公路用地及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可按规定减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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