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的利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629页(821字)
干部档案的利用,是指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以及参考资料的编写和运用等工作。它是干部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干部档案为干部工作服务的直接手段。
(1)范围。①凡因干部考察、任免、聘任、调动、组织处理、审干、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②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查阅其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其档案中的有关材料。③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材料。
(2)手续。查阅、利用干部档案一般需要办理以下手续: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查档单位党委(含独立总支)负责人签字和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盖章,经干部档案保管部门审核批准。
(3)注意事项。①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设专门的干部档案阅览室,并制定有关的查阅规定和注意事项,切实保障档案材料不受损坏。②查阅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手续完备的“审批表”和本人证件。③查阅干部档案,不得涂改、折叠、抽出、增添、圈划、污损。④未经批准不得拍摄、复制干部档案材料。摘抄、复制的材料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写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有关部门(红印)公章。⑤查阅者不得查阅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干部档案。如必须查阅,应报上级组织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私藏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材料。⑥干部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外借。外借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十五天)内归还,如尚未用毕,应办理续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