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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价原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51页(479字)

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土地价格的论述,对于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土地价格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是买卖的对象,具有价格。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凡是不包含人类劳动的自然物,尽管具有使用价值,但却没有价值,因而也就没有价格。土地是一种自然物,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所以土地没有价值,土地价格并不是价值的表现形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价格实际上是资本化了的地租。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所得到的货币,如果存入银行,利息要和地租的数量相等。否则,土地所有者宁肯保留土地,收取地租。因此,土地价格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地租的数量和银行存款利息率的高低,用公式表示为:

假定某块土地每年收租1000元,银行存款利息率为10%,这块土地的价格就是10000元。可见,土地价格并不是价值的表现形态,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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