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动车船排气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7页(222字)

中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2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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