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林产品控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8页(198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30条规定,在本法规定范围内,森林总监督官负责控制、管理国有土地、保留地、托管地上主要林产品的采伐、砍伐、提取和运出之批准,并以总监督官之名义执行林业部长的有关的一般和特别指示;但当国有土地、保留地、托管地位于地方当局辖区内,林业部得在他认为合适的条件下指定地方当局控制和管理该类土地上主要林产品采伐、砍伐、提取、运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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