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让表的修改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6页(518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中规定:(1)在每3年的第1天(第一期自1958年1月1日起),或缔约国全体以所投票数的2/3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的第1天,一缔约国(在本条内此后简称申请缔约国)经与原议定减让的另一缔约国和缔约国全体认为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其他缔约国(上述两类缔约国连同申请缔约国在本条内此后简称主要有关缔约各国)谈判取得协议,并须与缔约国全体认为在减让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其他缔约国进行协商的条件下,可以修改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所列的末项减让。如果缔约国认为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和按照第4款(甲)项认为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其他缔约国,应有权在不迟于行动采取以后的6个月内,自缔约国全体接到撤销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届满30日后,修正或撤销大体相当于原来与申请缔约国所议定的减让。(2)1958年1月1日以前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期间结束以前,缔约国可以采取通知缔约国全体的方式,保留在下一期内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程序对有关减让表进行修改的权利。如一缔约国作此选择,则其他缔约国应有权在同一时期内,按照同样的程序修改或撤销原与这一缔约国协定的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