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9页(235字)

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国营旅游涉外饭店逐步实行加收服务费用的规定。1990年1月起试行。旅游涉外饭店按国际惯例,制订向来宾加收服务费用的具体规定应包括:(1)加收的项目及对象,只限于对来店宾客提供服务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项目。(2)加收服务费须区别中央和地方所属关系,分别报请国家旅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会同同级物价、财政、税务部门批准。(3)加收标准及办法。(4)加收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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