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旅馆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8页(406字)

旅馆、旅行社双方相互应承担的义务的协议。1970年10月22日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大会及1970年11月30日在突尼斯莫纳斯提尔举行的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通过本协议。共60条及附件。主要内容有:(1)缔约各方的义务及适用范围;(2)旅馆合同的种类及成立的要件;(3)旅馆、旅行社应得报酬的规定;(4)取消预订的方式及确认条件;(5)旅馆、旅行社双方相互应承担的协议性义务及职业道德性义务;(6)散客旅行者订立的旅馆合同之权利及义务;(7)团体旅行者订立的旅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附件主要是对协议的专用术语的意义适用解释。1979年,上述两机构对本协议进行了修订。本协议系两个专业性国际民间团体之间的协议,因缔约双方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因此,不具有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的性质。但由于本协议是对国际旅游业有关习惯的确认,因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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