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5页(744字)

对食品广告加强管理,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我国食品工业生产和流通的办法。也是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具体补充。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订的,于1987年5月1日起执行。管理范围包括:(1)食品广告、食品添加剂广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广告、食品用工具、设备和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广告;(2)食品广告的管理机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关是地(市)级以上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3)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农业生产单位应出具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工商企业应出具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证书;申请发布涉及食品成份、营养价值和其他具有卫生学意义内容的广告以及国外食品广告,则应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填发的食品广告审批表。办理审批表,国内企业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证书、产品说明书,向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国外企业持进口食品卫生注册证或其他经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批准的证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4)国外企业在我国举办食品展览会,散发食品样品,须事先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质量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5)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应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刊播、设置和张贴,不得随意夸大或更改,广告批准文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6)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停止发布;产品食用后发现有不良反应,危害消费者健康;产品营养、卫生质量下降,不符合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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