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对儿童广告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6页(366字)

台湾省为保障儿童和少年免受不良广告损害和影响的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有:(1)儿童节目主持人所拍摄的广告不得在其主持的节目中播放;(2)不应采用唆使儿童要求其父母购买广告商品的诉求方式;(3)以儿童或少年为对象,并以赠品为促销手段的商品广告,应明确显示其赠品的实际大小与价值;(4)新玩具广告不得采用与旧品牌比较之诉求方式,以避免破坏儿童或少年对现有玩具的满足;(5)广告讯息不得足以导致儿童或少年轻视父母或父母所作的判断,以及养成不良之家庭生活习惯;(6)广告内容不得涉及拥有广告商品即更为高贵,否则即遭受轻视之提示;(7)避免邀请学生穿着学校制服参加广告演出;(8)对于以儿童为诉求对象的广告,不得利用儿童对师长之信赖心理,对产品推广宣传;(9)儿童不得在妇女卫生用品广告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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