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药品和医疗广告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6页(431字)

台湾省对药品的治疗范围和作用进行严格限制以及控制药物宣传内容低级庸俗的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有:(1)药品、医疗器材、医疗技术及医疗业务之广告,应先取得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之证明文件始得送审或播放;(2)有关性病、妇女病、心脏病、补肾固精等四类药品不得刊播广告;(3)药效应以卫生机关核准之内容为限,不得扩大范围或断章取义;(4)药品广告应避免怪形怪状,过于低俗的表现方式,及夸张性的病态动作或表情等;(5)药品广告应避免服药前后两种截然不同立刻痊愈的表现方式;(6)广告表现不应涉及男女(性)方面之效能,并不得有猥亵、暧昧之意识。(7)不得以医生、护士、医药机构及公众一般认同之人物等,对药品、医疗技术及医疗业务作广告;(8)避免吃(喝)药镜头出现于画面中;(9)感冒、补脑、肝病、胃病、痔疮、跌打等六项治疗性药品,不得于晚间7∶30至9∶30时播出;(10)药品广告不应有令人感到或误信本身亦已患上严重疾病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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