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7页(509字)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保证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在有保证的合同中,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有履行担保的义务。因此,保证有如下特点:(1)保证人不仅与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还和债权人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合同的关系人,负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依他同被保证合同债权人约定,法律有规定的除外;(3)保证只是所担保合同的补充,依所担保的合同转移,合同无效,保证也无效;(4)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后,相应地取得债权人地位,并取得原债权人对被保证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在我国,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保证要求或法律规定由保证单位提供担保,通过这种保证的特定法律形式,加强和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保证单位应当是被保证当事人一方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能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组织,自然人不可作为经济合同的担保人。保证单位的一项主要责任,就是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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