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9页(756字)

又称委任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相互信赖,其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为一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委托代办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如代为诉讼、登记、申请等,也可以是非法律行为,但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不能委托他人进行。(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直接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3)委托合同可以解除。当合同双方或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并提出撤销或辞去委托的,可以解除合同。(4)委托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合同。这种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公民之间的委托合同一般是无偿的,而法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一般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很广。订立这种合同,可以解决公民和法人因时间、地点、年龄、健康等方面的限制而不能亲自处理事务的困难。推广委托合同,通过委托代购、代销、代托运、代管财产、代签合同等形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经济生活中的一些问题,节省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委托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2)告知办理委托事务的情况。(3)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得到的财产以及其他收益,及时交给委托人。(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接受同一事务的委托,如合同无特别约定,他们应对委托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为:(1)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2)承担委托代办的法律后果。(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将共同的委托事务交给一个受托人承办时,他们应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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