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5页(1025字)

国家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治水害等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设有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我国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是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配套法规。

用水管理 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国家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对规划要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资源。

保障措施 我国法律对水资源的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措施。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障碍渔具、种植水植物的;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航道内采沙石、沙金的;违反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权对下列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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