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1页(483字)

也叫过半数当选制或绝对多数当选制。指在一个选区内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只有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占有全部选票或当选的制度。过半数选票的计算方法各国不同,主要有按登记选民数、投票数、有效票数等几种计算标准。绝对多数制下,当选票数要求严格,因而在第一轮选举中可能没有政党或候选人取得当选资格,就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二轮选举采用相对多数当选制,重新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只要获比较多数即可当选,但有的国家对选票数也有最低限制,如只有超过1/3选票才能当选;以比例代表制进行补救,即在没有政党或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情况下,也不再举行第二轮选举,而根据得票比例在各政党或政党联盟之间分配议席;实行多轮多数当选制,第二轮选举仍采用绝对多数当选制,若还无过半数者,第三轮方用相对多数法。绝对多数代表制与相对多数代表制比较而言,当选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更注重体现多数统治的民主原则。但在多党制下往往一次选举难决胜负,选举旷时费力。我国1979年选举法实行第二轮绝对多数当选制,1982年修正选举法开始采用二轮相对多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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