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气象管理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7页(281字)

德国1952年11月11日颁布《联邦气象法》。1955年8月8日、1959年12月23日颁布《修正案》。1957年10月9日根据1952年法,联邦司法部颁布《联邦气象管理条例》。该法规定,国家气象事业应满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柏林市在气象方面的要求,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农林业、工商业、建筑业以及卫生保健领域对气象的要求;确保气象为海运和航空提供安全保险,监督大气层中的辐射性杂质以及它的迁移;通过研究工作增加人们在气象学领域的知识;参加国际气象学领域的合作并履行国际合作中涉及气象业务和气象观测的各项国际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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