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经济合同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5页(382字)
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达成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主要有6个方面:(1)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而解除经济合同的,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2)因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而解除经济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应根据计划变更或取消的具体情况而定;(3)由于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解除经济合同的,对方有权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要求责任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4)按照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有免责条件的,应遵照执行;(5)在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后的当事人承担或由分立后的几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履行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被撤销时,应由批准其撤销的单位承担履行原经济合同的权利与义务;(6)只有当解除经济合同确实使一方遭受损失时,才产生赔偿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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