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违约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5页(677字)

违约的当事人一方,不论其违法行为是否已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作为一种接受经济制裁方法,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违约金的确定是否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划分,可把它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即有关经济合同法规对某些经济合同直接地规定有违约金数额或比率的违约金。凡有关经济合同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确定违约金,不能超出或低于法定的数额或比率幅度,超出或低于法定违约金的部分应认定无效。约定违约金,即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数额或一定比率的违约金。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率,应有严格限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以防某些单位或个人利用紧俏商品,紧缺物资,提出苛刻的责任条款,诈取高额违约金。从违约金是否具有担保作用划分,可把它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即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其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违约金。其惩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其不要求违约方的行为必须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失后果,只要当事人有过错,有违约行为发生,若不具备免责条件,就要承担违约金责任。(2)具有逾期违约金的作用。即体现在按照违约时间的长短决定逾期违约金的数额。补偿性违约金,即当事人一方因违约,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须支付给对方用于补偿其所遭受实际损失不足部分的违约金。由于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总值的金额低于或等于违约金时,只应追索违约金,无须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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