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陆生野生动物收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9页(448字)

1992年11月22日,国务院批准林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共10条,其中规定:(1)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2)科研、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依法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3)收费单位应向指定的物价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4)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此项收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搞基本建设、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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