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3页(750字)

在合同生效之后或在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修改或中止履行,但并不解除原有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1)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后才能进行变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擅自变更的无效。(2)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所谓重大变更,一般是指:①合同的类型和标的种类、范围发生变化;②合同履行地点、方式、履行期限发生变化;③合同的有效期限发生变化;④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⑤合同的价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必须用书面形式将双方一致同意的变更内容记载下来,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后,变更的内容才生效。涉外经济合同变更的原因不同,程序也不同,一般地说,变更程序依下列情况决定:(1)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适用订立合同的程序;(2)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变更合同的,提出变更方要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变更合同的事由,由双方协商处理变更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因为提出变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单方变更的法定事由,故对方当事人一般应当同意变更合同的提议,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因变更合同造成的损失,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提出变更合同一方可以诉诸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变更合同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1)合同中被变更的条款因失去效力而不再履行,新的条款代替原来相应的条款。(2)双方自愿协商变更合同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因变更合同遭到损失时,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3)变更合同前已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合同变更后不影响这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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