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合同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8页(927字)

英美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订立、条款种类、条款效力、条款解释、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多方面内容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英美法中立法不直接规定合同条款内容,除标准合同条款外,其余均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条款内容。合同条款有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之分。明示合同条款是一切合同中均含有的条款,口头表示达成的协议也是明示条款。英美合同法中区分条款与单纯的陈述,在书面合同中也有单纯的陈述和条款之分。这两者的性质不同,如果条款所述非实,即是并非有意欺骗,也要以违背合同论处,受害方有权获得救济。而如不符合事实的仅是单纯的陈述,则不可按违背合同究治。英美法中对书面合同条款设立了一个“口头证明规则”的保障措施,即不允许用口头协议对书面合同有所增删和修改。但这个规则在实施中允许有例外。默示条款是法律或习惯早有规定而无须写入合同的条款。默示条款可分为法律所规定的默示条款、法院所加入的默示条款、习惯所规定的默示条款3类。它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形式。条款还有主要条款与次要条款之分。违背主要条款情况下,受害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违背次要条款情况下,受害方无权终止合同,只能要求赔偿。在标准合同中,免责条款是重要内容之一,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签了字,不论其是否已经注意到免责条款,都要受这些免责条款的约束。如果是无须签字的交易,则欲免责者必须在缔约前或缔约时使对方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否则,法院将拒绝承认这些免责条款的效力。另外,免责条款不得违背合同的主要目的,否则无效,如果免责条款违反国家的法律与法令,就要追究责任。当合同当事人对条款产生争议时,就会有条款的解释问题,对此,英美法院进行解释的基本原则是:只能从合同已写明的条款或者双方公开的讲话来探明双方缔结合同的真意,而不能离开合同本身去探明双方在缔结合同时的内心想法。一般还要遵循某些具体原则。英美合同法中还涉及“条件”术语。英国主要指合同主要条款,违背条件是违背合同主要条款,违背担保是违背合同次要条款。而美国主要指合同赖以存在或赖以继续存在的外部因素,非指合同条款。它将条件分为先决条件、后决条件和并发条件。每一类条件下,合同有相应各自的后果。条件不同,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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