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13页(379字)

《日本民法典》施行于1898年,共分5编,其中第三编第二章是对合同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合同的成立。规定有承诺期间而进行的合同,不得撤销。但对迟延的承诺、未定承诺期间的要约、要约发信后的死亡、隔地人间合同的成立、于承诺后迟到的要约撤回、附加变更的承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撤回、悬赏报酬的受领权人以优等悬赏广告则有特别的规定。(2)合同的效力。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即当事人具有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此外,法典对危险负担、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以及债务人的抗辩权方面也有规定。(3)合同的解除。法典对解除权的行使、因履行迟延而产生的解除权、定期行为的解除权、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解除权、解除权的不可分性、解除的效果、解除权的消灭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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