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9页(657字)
简称违法责任。是国家法律规定违法人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章法律责任规定下列违法行为,违法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我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对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3)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我国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4)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列3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或者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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