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6页(747字)

对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都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允许境内机构按照规定持有留成外汇。国家对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主要是:(1)境内机构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也不得借用、调用国家驻外机构以及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汇。(2)境内机构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3)境内机构接受外国或港澳等地银行、企业的贷款,必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总,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批准。(4)境内机构的留成外汇、非贸易和补偿贸易项下先收后付的备付外汇、贷入的自由外汇,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持有的其他外汇,都必须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或者在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受开户银行监督。(5)境内机构进出口货物,经办银行应当凭海关查验后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其外汇收支。(6)国家驻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使用外汇。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所得的利润,除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可以留存当地营运者外,都必须按期调回,卖给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一切驻外机构都不得自行为境内机构保存外汇。(7)临时派往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必须分别按照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公毕回国,必须将剩余的外汇及时调回,经核销后卖给银行。(8)代表团、工作组及其成员,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必须及时调回;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