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额度帐户的开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8页(294字)

依法在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活动。在我国凡有外汇来源的各外(工)贸公司、各类经济实体以及中央机构、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国务院各部委局,其他事业单位、团体,根据其外汇额度种类,可持有关证件(如外汇管理部门的核拨外汇额度收入通知或外汇来源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主管部门批准其独立开户的函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申请开立相应的外汇额度帐户。要求开户单位的外汇额度起点金额一般为1万美元。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开户单位预留帐户印鉴。开户单位办理好开户手续后,外汇管理部门即按外汇额度种类、单位所属系统编制并建立外汇额度开、销户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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