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汇指定银行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1页(36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1)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2)确属国家或地区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3)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经验;(4)具有相应的业务量及经营场所;(5)具有规定的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①全国性银行总行须具有不少于5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②区域性银行总行须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须分别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1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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