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4页(575字)

在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应该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或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或托带或邮寄出境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境内企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的;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对逃汇者,凡逃汇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限期调回,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者部分外汇外,还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50%的罚款;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的,除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予以没收外,还可另按逃汇金额处以10~50%的罚款;逃汇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则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罚、没并处。

上一篇:套汇 下一篇:扰乱金融的违法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