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4页(640字)

非法换取外汇的行为。(1)西方国家一般指金融机构利用不同外汇市场上几种货币之间的汇价差异进行买进卖出,从中获利的活动。(2)在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第二者或第三者采取各种方式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国家应收外汇的违法活动。具体包括: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以人民币偿付应当用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其他款项的;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而没有卖给国家的;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用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用外汇或者其他类似的形式偿还的;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对套汇者,凡套入方所得外汇尚未使用的,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则补交等值的外汇并强制收兑,或者扣减相应的外汇额度;套入方所得外汇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则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对以上违法行为可另按套汇金额并处以10~30%的罚款;对套出外汇方,可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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