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9页(231字)

课征税收的目的物。《海关法》第35条规定,“准许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关税征收的主体是海关,关税的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海关法》所说“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2)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3)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4)未在国内消费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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