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外国籍船舶、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2页(1056字)
对因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而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货物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从国外港口来我国沿海水域作业区或港口,由作业区或港口开往国外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随船舶或平台进出的勘探、开采海上石油的专用仪器、设备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进出我国港口的船舶,应按规定交纳船舶吨税。对在作业区工作期间,航行于我国港口间或者由作业区往返我国沿海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船舶和平台上的勘探、开采专用设备仪器和船用燃料、物料(包括食品),只限于在船舶、平台和作业区使用。上述物资如要临时卸地,应存放在经海关核准的保税仓库,受海关监管;出售或者转让给国内船舶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应向海关申报并补办纳税手续。外国公司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海关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从事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公司和有关服务公司应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要交验对外经济贸易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合同的批准证书)、分包合同;工商管理局或者其委托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进出口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交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商业、货运单证。超出工程项目范围、超出有关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属于法定领证的货物,还要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物资的征免税,属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物资免税法表》范围内的,海关予以免税;超出范围的,则依法征税。为履行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进口的生产物资,属于工程项目范围内所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报关时,要递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附有进口物资清单的批准文件,因特殊情况或者紧急需要进口生产资料,可由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出具证明,经海关审核同意先进口而后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总公司批准文件。各类海洋石油作业服务公司为海洋石油基地建设和各项服务所需进口的生产物资,以及有关专业制造公司为制造海洋石油开采所需的机器,设备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如在有关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报关时要交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进口物资清单,进出口的货物,如货主或其代理人要求在到达地或者起运地办理海关手续的,按转关运输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进行查验,货主必须到场,并负责开启和重封货物包装。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并分别征免税后予以放行,方能由货主提取或者装运上船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