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3页(293字)

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受复议决定约束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复议第三人。不同的复议参加人由于参加复议的原因不同,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不同,他们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负有的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由于其代表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故不属于复议参加人。参与复议活动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由于他们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受复议决定的约束,所以他们也不是复议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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