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毒物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1页(349字)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分别于1948年、1950年制定《农药管理法》和《毒品和剧毒物品管理法》。1970年分别对两法进行部分修订。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法》,对作物残毒农药、土壤残毒农药、水质污染性农药的限制贩卖、使用作出规定。《毒品和剧毒物管理法》修改后,扩大限制对象,即涂料或家用洗涤剂等日常用品,都必须符合政令规定的标准。如果不符合,可以命令制造者改善制造方法,或使用容器盛放,或改善包装方法;同时,在处理毒品、剧毒物品的废弃物时,必须遵守规定的标准。关于废弃方法的标准,该法规定,如果废弃方法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对多数人可能造成保健、卫生方面的危害时,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就回收废弃物品、消除其毒性以及防止卫生方面的其他危害,命令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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