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3页(464字)

规定国家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活动所实行的监督管理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国际铁路联运各当事人之间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下称《监管办法》)。该《监管办法》在1990年3月15日由海关总署第11号令发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凡是在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上,使用一份运票(或称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货物全程运送,即在边境站由双方铁路交接货物,货主只在发送站办理装货,到达站办理提货,中途作业,货主毋须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之为国际铁路联运。这种运输方式对简化货运手续,加速货物周转和降低运费都是有利的。为支持、促进这项业务的发展,根据《海关法》和铁路有关法规,并商铁道部同意,制订了这个办法。办法共19条,其主要内容是列车的范围、监管原则;进出境列车的申报、检查、放行;列车所载货物、物品的申报、查验和放行;进口专为维修车辆用的材料、铁路运送用具、车辆施封用的材料的监管和征免税;进出境车站工作人员、列车乘务人员携带以及供应旅客途中食用的物品的管理;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