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业务关税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1页(332字)
国家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而采取的优惠措施之一。主要有:(1)专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2)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免税;(3)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项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酌情减免税;(4)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的2%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下的,予以免税;(5)进料加工的成品,出口时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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