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2页(872字)

海关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的监督管理。对进料加工的海关管理制度,主要有:(1)登记备案,申领《登记手册》。海关审核经营单位的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符合规定,发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对使用一本《登记手册》周转有困难的,如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可视情增发分册。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事,应在情况发生后的10天内,填写《备案合同变更情况表》并随附有关合同或业务函电、资料向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2)进出口报关。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的主要单证是《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料、件进口时,免交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登记验放;加工出口成品,属法定领证商品,要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经营单位在申报时要如实填报,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在一份报关单上批注后发还申报人,凭以办理核销手续。为简化手续,方便经营单位,对国外客户提供的价值不大的辅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枪等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海关不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凭出口合同径自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3)核销结案或结转。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每个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经营单位应持《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以及《进口料、件使用表》、《核销申请表》等有关单据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核无误后,准予核销结案。海关可随时进行核查,有关单位要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方便。免税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如经批准转为内销,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免税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海关申请展期。免税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运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或者是调拨加工出口的,应按规定办理结转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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