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0页(707字)

对进出保税区货物所实施的海关监督管理。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物品必须经由设立海关的出入口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保税区内仅限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除保安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及行政管理机构,应经省、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物资,要委托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进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由保税区内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进口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及有关场所应接受海关监管。经营生产、仓储和外贸业务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并按规定定期向海关报告进口货物的使用、库存、销售和出口的有关情况,海关可以派员检查。有关企业要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货物应属合理数量并仅限在区内使用;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上述货物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如在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转让、销售或移作他用,应向海关定期报核、备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