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0页(334字)
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看来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了避免实际全损的发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例如,船舶触礁被迫拖滩搁浅,从当时的海区情况和气象条件看,难以对之进行救助,看来该船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船舶火灾,经估算,为避免该船的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救助费和修理费,或其中的一项将超过该船的保险价值。在上述场合,作为保险标的船舶,即构成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是否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条件。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便不得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人对被委付财产享有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上一篇:海上保险合同
下一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