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诚信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1页(485字)

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签约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签约决定的真实情况。《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第七条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现投保方对本条上款所述的主要危险情况不申报或者有隐瞒或者作错误的申报,保险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财产及有关情况一般不作实地查验,而仅凭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承保与否以及对费率水准的确定,所以对投保人的诚实可靠尤为重要。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投保方的陈述或告知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2)不隐瞒真实。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表述重要事实,保险人有废除合同的选择权;(3)实施保证。投保人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中足以影响保险责任的承诺。如现金保险规定投保人必须将现金存放在保险拒中过夜,如果不这样做到而是存放在普通办公桌内遭盗窃,则保险人可对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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