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限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3页(518字)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最高经济赔偿责任的数额。通常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的最高赔付金额,保险金额即为保险限额。但保险人在一些工程项目的保险中,为控制因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等特种危险对保险标的构成损失的巨额赔付,在与投保人商定后,在保险金额之内另行规定一个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巨灾所致的损失的赔偿限度。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第三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订定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的责任限度。限度的订定有多种方法,一是对每次事故分别订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限额,并规定在约定的保险期内总的赔偿限额。也有仅订明每次事故的限额,而无总的限额。有的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不以绝对金额为准,如雇主责任险对雇员伤亡的给付通过订明以雇员的多少个月的工资额来计算。此外,也有无限额的责任保险,例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发生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只要法律判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负责偿付,而无限额。总之,保险赔偿限额的确定,视不同保险项目的实际情况,由保险双方协商后在保险合同上订明。赔偿限额的幅度对保险费的高低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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